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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无证驾驶遇上公路晒粮

文字:[大][中][小] 2017/12/11    浏览次数:1972    

秋收时节,一些农户会在乡村道路上对刚刚收获的谷物进行晾晒,然而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更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农民常某就因在公路上晾晒小麦,致使他人受伤,不过伤者自身也有重大过错,那就是无证驾驶。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该如何判?

 

【案件回放】

201681522时许,张某乘坐其丈夫张某祥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红山子村沿X181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小西沟路岔路口时,张某祥在避让前方车辆时,没有看见常某在路面上晾晒的小麦,不慎将摩托车骑至晾晒小麦的路面后发生侧滑,造成妻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没有认识到伤情的严重性,以为只是一般的擦伤,没有报警处理。次日,感觉身体不适的张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及其他疾病,为治疗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花费8万余元。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92,张某的女儿向泉子街派出所报案,但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半个多月,现场证据无法固定,有关各方对事故经过陈述不一致,交管部门无法认定,故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后来,张某找到常某索要赔偿,双方就张某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常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9万余元。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常某在乡村道路上晾晒小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吉木萨尔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证明,张某所陈述受伤的时间及地点与常某陈述的时间和地点相一致,结合张某的文化程度及生活常识,她辩称在受伤后由于没有认识到伤情的严重性,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的理由法院予以采信。张某受伤次日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其受伤部位和治疗的时间能与张某陈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相吻合,法院对关联性予以认可,故被告常某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常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晾晒小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的丈夫张某祥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在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安全文明驾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受害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

据此,吉木萨尔县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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