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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全市首例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获当庭宣判

文字:[大][中][小] 2018/8/1    浏览次数:2068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非法经营案,并通过上海电视台、宝山电视台等媒体渠道进行法治宣传。本案系本市首例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案件回放】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12月至20183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HeetsMarlboro等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加价通过微信或淘宝网店渠道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经查,已销售“烟弹”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被告人陆某某家中及快递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HeetsMarlboro等品牌“烟弹”共计226,总价值为人民币6万余元。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案说法】

 庭审结束后,针对记者提出的新型“电子烟”及法律适用问题,公诉人指出“电子烟”这类新型消费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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