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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今日头条诉自媒体人侵犯名誉权 一审获赔8万余元

文字:[大][中][小] 2018/8/2    浏览次数:2489    

近日,今日头条状告自媒体人凌建平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自媒体人凌建平因诋毁、诽谤,被判赔偿今日头条8万余元。

 

【案件回放】

此前,“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起诉称,今年1月1日至1月3日,自媒体人凌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投行研究报告”发表《35岁的亿万富翁张一鸣:2017中国低俗之王》。

  今日头条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用侮辱性言语对今日头条及其创始团队进行恶意诋毁、 诽谤,造成社会评价降低,遂将公号运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凌某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随后,凌某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相关文章是从公众利益出发,评论也基本公正。

【以案说法】

 近日,法院认定,被告凌建平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主推文及新浪微博置顶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今日头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6316元。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确应对公众的评价适度容忍,但是并不意味着侮辱性言论也要受到保护。

 

【法辞典】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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