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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2岁男孩“偷”家长电瓶车钥匙上路 撞倒妇人负全责

文字:[大][中][小] 2018/8/7    浏览次数:1908    

7月26日上午,在松江区小昆山镇玉昆路上的一家敬老院门口发生了一起两辆电瓶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两名骑车人摔倒,其中一人倒地后,无法动弹。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处置。让民警惊讶的是,电瓶车的肇事者竟然是一名12岁的男孩。

 

【案件回放】

 据男孩称,事发当天上午,他趁母亲不注意,“偷”走了电瓶车钥匙,想在道路上“练车”。当电瓶车行至事发地点时,男孩认为前方电瓶车车主施女士骑行速度较慢,就“拉”出车头超车,就在这一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施女士摔倒后无法起身,伤势较重。

 

【以案说法】

据悉,事故造成施女士大腿骨折,经医院诊断,需要手术治疗。民警随后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因男孩未满16周岁就开着电瓶车上路,且造成事故,男孩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男孩的监护人赔偿了施女士6万元医药费。警方提醒广大家长:暑假虽已过半,但未成年人的看护工作时刻不能放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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