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2018年4月14日,原告王某丈夫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杨某停在道路上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三轮摩托车系报废车辆,未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妨碍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杨某拒赔,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5万元。被告杨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肇事车虽是我所有,但车已报废停放在我家门口的路边上,现该路段无车辆通行。我不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乱停车辆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杨某承担责任,按什么比例承担。陈某虽醉酒驾驶,但杨某乱停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按照20%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后致使车辆撞到被告停放在道路上报废的三轮摩托车,导致车辆受损、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杨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本案的关键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证据是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杨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民法中的过错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地等同,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撞到了被告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是其损害后果产生的主要因素,自身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在道路上停放报废车辆,乱侵占公共区域,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属于过失行为,是造成陈某死亡后果产生的次要因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起见,被告杨某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辞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上一个:救人后溜走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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