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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约见网友需谨慎 人身安全要当心

文字:[大][中][小] 2019/2/14    浏览次数:2442    

【案情回顾】2018年1月的一天,张女士偶然通过微信 “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网友赵某某。2月1日,赵某某以见面聊天为由将张女士约出,并提出去宾馆开房,张女士当即拒绝,赵某某恼羞成怒,强行将张女士拉进自己驾驶的机动车内对其殴打,致张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张女士被迫同意赵某某的开房要求,赵某某遂将张女士带至旅店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说法】本案中,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故赵某某构成强奸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赵某某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查看全部监控录像、现场勘查及请求法庭当庭播放监控录像等对赵某某全面指控,面对铁证如山,赵某某最终认罪伏法。本案判决后,针对案发旅店未对旅客进行入住登记及安保措施薄弱等问题,门头沟区检察院向其制发检察建议,旅店经营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该案是门头沟区检察院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的很普通的一起,这起案件因微信聊天而起,因安全意识不足而发,发人深省。通过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想提醒大家:约见网友需谨慎,人身安全要当心!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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