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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9天年假未休男子获赔4万多元 法院是这样判定的

文字:[大][中][小] 2019/2/27    浏览次数:1584    

【案情回放】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同年的2月29日,阿才入职该公司。记者从顺德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了解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并且公司也为阿才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根据该公司和阿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阿才逐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理念不同与该公司产生了矛盾。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公司给他的一纸通知,上面称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解除。11月14日,该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表决,同意解聘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炒掉的阿才和该公司年度绩效奖金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阿才想起,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还有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还没给的年假赔偿金和个人绩效奖金。由于对仲裁的结果未达成一致,阿才将原来的东家告上了顺德法院。

【以案说法】焦点一 未休的年假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在法庭上,阿才未休的年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他和东家对簿公堂的焦点之一。“我已经工作累计满了20年,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了1年,所以我应该享受的是每年15日的年休假。”阿才为此提供了此前自己工作公司的离职证明。

不过因为阿才的离职证明仅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其原先所在的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因此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最终,顺德法院根据阿才入职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实际年限,认定阿才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而2017年的年假应该如何计算呢?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2017年10月28日,阿才原任职的塑料公司通知阿才,解聘其副总裁职务,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按照这样计算,2017年阿才在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因此阿才2017年的应休年假应为4日(306日÷365日×5日)。那么未休的年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阿才的月薪为5万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阿才未休的年假两年共计有9天,而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焦点二 被解聘后还有绩效奖金吗?

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阿才被解聘后,是否还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也成为争辩的焦点。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阿才和原任职的塑料公司,已就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作出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阿才和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只对年度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间已离职的员工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顺德法院从维护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应解释为“基于员工原因,而导致在考核期间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才能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在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导致。”顺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给阿才。鉴于公司未能针对阿才是否达到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进行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德法院依据此前公司与阿才约定的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标准,认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8800元(360000元÷12个月×10个月×0.596)。另外,就该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因为阿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月,已高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认定。最终,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3594元(16797元×2个月)。

【法辞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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