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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长沙大妈捡了一“纸箱”卖了9元,法院判赔近8万!

文字:[大][中][小] 2019/2/28    浏览次数:2527    

【案情回放】徐女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一名工作人员的家属,她闲不住,喜欢去医院转转,捡些矿泉水瓶、纸箱当废品卖。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化名)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派送一批手术器械耗材(腔镜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和钉仓共48个)。阿华送至医院后,将货箱(大纸箱已开封,里面的多个小纸箱未开封)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背靠椅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徐女士刚好路过这里,顺手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捡走。发现货箱丢失,阿华马上报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女士,但她说已将货箱卖给废品站,自己得了9元钱。最终,医药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了丢失的货物,然而该批手术器械耗材已被污染了。于是,该公司将徐女士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

【以案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开封。放置货箱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原告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徐女士捡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范畴,且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属于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判断为遗失物更为妥当,不应简单判断为废品。被告徐女士拿走原告的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向医院交付该批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徐女士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被告徐女士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徐女士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徐女士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近日,被告徐女士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物权法》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物品不归还,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捡到物品,应返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失主与拾得人交涉失败,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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