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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百里只为盗窃 触刑法无所遁形

文字:[大][中][小] 2019/3/6    浏览次数:1539    

【案情回放】2019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由印江县赶至仁怀市,预谋实施盗窃。次日晚上19时许,经“踩点”后,三人决定在仁怀市融亿小区内实施盗窃,李某某驾车在仁怀市收费站附近等候,代某某、任某某采用撬棍破坏窗户栅栏入户的方式,在融亿小区一期先后盗窃四户人家,总计窃取财物3万余元。实施盗窃后,代某某、任某某二人乘车赶往仁怀市收费站与李某某汇合,随即赶回印江县李某某住处分赃,每人分得10000元左右赃款。

【以案说法】2019年1月10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印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10日,仁怀市公安局以代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三人涉嫌盗窃罪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于同月17日以三人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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