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近日,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取得“笑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末至2019年初,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N2O),即“笑气”,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这是吉林省第一例非法经营“笑气”案,案件类型新颖。初次受理此类案件的朝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对此非常慎重,主办检察官在查询“裁判文书网”后发现,截至目前,此类案件在全国仅有两个判例。随后,承办检察官翻阅大量法律法规等资料,指导公安查证完善证据链条,并将案件情况上报给部门领导,协同分管副检察长、刑事检察部副部长、主办检察官共同研究讨论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最终决定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以案说法】“笑气”,即一氧化二氮(N2O),非法销售时常被称为“笑气球”、“奶油气弹”。由于少量吸入时可引起面部肌肉轻微痉挛,出现笑的表情,因此有“笑气”之称。“笑气”主要销售到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受众大部分是试图寻求刺激的年轻人,其中不乏一些大学生甚至高中生。青年学生不了解“笑气”的危害,听信卖家谎言,轻易相信这种不属于毒品又能使人“兴奋”的气体是没有副作用的助兴剂。尽管"笑气"的毒性和成瘾性堪比毒品,但其广泛应用于医疗和食品等领域,在管理上呈现盲区。同国际上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随着本案调查的逐渐深入,检察关认为“笑气”这种危险化学品应加强监管。朝阳区检察院刑检部检察官决定“一案双查”,在审查刑事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类危险化学品加强监管力度,只有严格把控销售源头,才能控制危害蔓延,预防不良社会后果。
【法辞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