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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庭审期间虚假陈述涉嫌伪证被判罚款

文字:[大][中][小] 2019/4/9    浏览次数:1515    

【案情回放】边某与马某系夫妻,他们在商业经营中缺少资金周转。孟某告诉边某,其可以作为中间人提供资金来源。双方约定,如果能够介绍资金成功,便给孟某居间介绍费7万元。其间,孟某积极协调,促成了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是半年。在合同到期后,马某、边某表示还要继续使用这笔钱,再次委托孟某进行居中协调。于是李某延长了借款期限。在这次的续借中,孟某要求居间费用105000元。事后,她多次向马某、边某索要,但马某、边某一直没给。于是,孟某将马某、边某告上法庭。

【以案说法】庭审期间,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事实均予以否认。两被告表示没有发生过证据所载明的事。后原告向证人李某索要了证据原件。法官再次询问被告相关事实,被告代理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事实的发生。最终,天桥法院决定对两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万元。目前,两被告已经将该罚款交纳,并积极履行了法院所判决的款项。法官孙庭武表示,第一次庭审的时候,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否认了借贷事实。在第二次庭审的时候,原告拿出了原件,被告才承认了相关事实。这种行为误导法院,妨害民事审判,且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是否收到案外人李某的借款及相关证据质证意见陈述前后相左,存在虚假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其虚假陈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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