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孔某是东北人,2016年从老家来到慈溪市,先后在3家装饰公司供职,2017年10月,孔某自主创业,开了家装饰公司。为了向潜在客户进行电话营销,2018年6月至8月间,孔某从公司设计师赵某处获得慈溪某小区业主信息600余条,而赵某是从瓷砖店的陆某处获取信息的。之后,孔某又从做空调销售的岑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另一小区的业主信息100余条。这700余条信息除了记载有业主的姓名、电话,还有业主小区名称、楼号、房号,甚至房屋面积。除了从同行处非法获取业主信息之外,孔某还以1000元的价格向岑某购买了某小区住户个人信息400余条。之后,他又与岑某“联手”,以1500元的价格向一窗帘店主王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270余条。此后,这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条越拉越长:浙江某装饰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于某、某广告公司设计师王某某、孔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徐某、销售集成吊顶的施某均参与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总计超过2500条。去年9月10日,孔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近日,慈溪市法院对孔某等7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判决,孔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陆某、赵某、于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之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近日,慈溪市法院对孔某等7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判决,孔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陆某、赵某、于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辞典】《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浙江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