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2015年3月,郭某伙同其丈夫包某贩卖毒品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因为郭某、包某有一个4岁的孩子,考虑到孩子年幼,司法机关对郭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以方便其照顾孩子。2015年9月,郭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因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再次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和开设赌场罪,郭某被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包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随着案件判决,就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检察官却发现郭某意外怀孕。作为同案犯的郭某和包某,在案发后即被分开羁押,为什么郭某又会怀孕呢?原来,在丈夫被羁押期间,郭某发生了“婚外情”并意外怀孕了。
【以案说法】2017年4月,随着郭某的哺乳期即将届满,郭某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且刑期未满,承办检察官顾明随即向临海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5月3日,椒江区法院作出对郭某的收监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决定书已下,郭某应该立即收监,但1个多月过去了,罪犯郭某却迟迟未能收监。收监屡屡受阻,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临海市检察院在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郭某的丈夫包某在2017年5月刑满释放后,无法接受郭某的婚外情,更无法接受她婚外生的孩子,要求立即与其协议离婚。另一头,郭某自己也说不清楚孩子的生父到底是谁,在与包某离婚后,郭某在临海举目无亲,郭某收监后,那1岁多的孩子该何去何从?“连着几个月,我们反反复复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把郭某身边能想到的亲戚都想到了,能问的都问遍了,我们还委托公安机关深入郭某老家,看看能不能落实孩子的安置问题。”承办检察官顾明回忆道。自2017年4月以来,办案人员与公安、司法部门在查找孩子生父未果的情况下,又多次与郭某及其亲属谈话、沟通,希望妥善落实小孩的抚养问题,但郭某家人远在云南偏远山区、家庭贫困,都不愿意帮助抚养也无力抚养。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郭某强制予以收监,该案件是能够得到顺利结案,但襁褓中的孩子无法得到抚养,矛盾依然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还埋下了很多社会隐患。“一方面是罪行必须得到惩处,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也陷入了两难。围绕这个孩子如何抚养,由谁抚养,抚养费用如何支出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我们一次又一次组织牵头各个部门,突破层层阻碍和难点,前前后后协调了不下十余次。”临海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范正军说。为了解决郭某的收监、落实郭某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临海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叶再强牵头专门成立了办案小组,召集法院、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等部门召开协调会,积极落实郭某小孩的抚养问题。最后,临海市检察院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郭某儿子监护问题,该方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我们向临海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法院提出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民政部门为孩子的监护人妥善照看。”顾明说。2018年1月26日,临海市法院依据临海市民政局的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判,并向郭某宣读了民事裁判书,裁定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临海市民政局为郭某儿子的监护人。这也是浙江省首例撤销生母对未成年孩子监护权的判例。
【法辞典】《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来源:浙江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