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2017年10月28日,程女士到宝安区的一家塑胶厂应聘普工,月工资4000元。这些年,越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往往越难招人。程女士应聘普工当天就上班了,第三天一早,还在试用期呢,程女士却故意找事情和主管吵架,塑胶厂就决定不要这个员工了。程女士提出要求:“炒掉我可以,但工厂要赔我2500元。”厂方回应:“你还在试用期内,而且只上了两天班,怎么可能赔这么多?”程女士可不管,不赔钱就撒泼,工厂报了警,警察过来之后要求双方到劳动站去处理,程女士不去,还在这大吵大闹。当天还有客户过来参观,工厂老板没办法,只有给了她2466元打发她走人。尝到甜头的程女士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根据查明的情况,她此后入职过多家工厂。如2018年4月26日下午,程女士到宝安的某五金制品公司应聘,约好第二天来正式上班,试用期5天。可就在4月27日上班的第一天,管理人员发现她一直找人聊天,且不怎么干活,管理人员就叫她“走人”。程女士说:“炒我?那得赔钱。”之后,她在车间里胡乱打滚、大喊大叫,公司负责人赶了过来,答应给她一天的工资。可程女士不答应,要求至少支付半个月工资2500元。公司负责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也觉得没办法解决,于是让双方到劳动站处理。到劳动站后,程女士依然大喊大叫,不听劳动站工作人员解释。见协商不了,劳动站工作人员让他们自行寻求法律途径。这下程女士更不干了,一直扯着公司负责人的衣服吵闹,惹不起也躲不掉怎么办?公司负责人只有掏出2100元打发她走人了。几天后的2018年5月3日,程女士又入职了另一家塑胶公司做普工,试用期3天。结果入职当天,车间主管发现她老是把腿翘在桌上玩手机,于是决定把她“炒掉”。程女士又大吵大闹了起来,影响车间其他人员正常工作。厂长没办法,只有按她的要求,付了2150元让她赶紧离开了。过了几天,2018年5月8日,程女士又入职了另外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试用期7天,这次她上了3天班,到了5月11日,公司实在忍受不了她的工作态度,要解聘她并提出支付3天的工资。于是,类似的操作手法,同样的大吵大闹,她要求支付2000元工资。这一次,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决定:抓人!
【以案说法】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程某在工厂已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后,依然向工厂索要钱财,并且采取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的闹事方式,干扰工厂正常工作,已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虽然程某并未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却是多次以一种耍赖、恶心人的方式来无事生非,多次扰乱社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已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辞典】《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广州日报


